【时 效 性】 | 财金〔2013〕22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保险公司,安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和《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9号),现将我省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我省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交强险保费收入的1%。
二、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提取比例,于年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年交强险保费收入计提预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