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4]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二、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