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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7]4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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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稽查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若无法明确运输业务的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不填列发票中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但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二、关于发票作废重开的规定

    (一)报送税控盘数据之前,纳税人可直接在税控盘里进行作废重开处理,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将各联次监制章作剪口处理。此外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重点查验纳税人已作废的纸质发票,其相应的税控数据是否也已经作废处理。

    (二)税控盘数据报送之后,需要作废重开发票的,应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若全部联次能收回,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时,比照上述第1点办理。税务机关应重点查验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真实。若需要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而又无法收回全部联次的,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其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承运方(自开)或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凭《通知单》给予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内容与《通知单》是否一一对应,若比对不符,应取消承运方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并按货运发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知单》应装订成册,比照发票保管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管。

    附件:

    1.《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略)

    2.《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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