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7]4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若无法明确运输业务的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不填列发票中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但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二、关于发票作废重开的规定
(一)报送税控盘数据之前,纳税人可直接在税控盘里进行作废重开处理,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将各联次监制章作剪口处理。此外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重点查验纳税人已作废的纸质发票,其相应的税控数据是否也已经作废处理。
(二)税控盘数据报送之后,需要作废重开发票的,应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若全部联次能收回,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时,比照上述第1点办理。税务机关应重点查验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真实。若需要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而又无法收回全部联次的,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其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承运方(自开)或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凭《通知单》给予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内容与《通知单》是否一一对应,若比对不符,应取消承运方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并按货运发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知单》应装订成册,比照发票保管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管。
附件:
1.《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略)
2.《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