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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国税函发[2003]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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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甘肃省兰州市2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甘肃省序号企业名称地址283兰州兰石铸锻热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兰州兰通石油机械锻压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南284厂湾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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