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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1]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认真办理纳税结算,做好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部分的营业税收尾工作。各地落实情况请于今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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