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26日通知精神,为减轻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负担,在2003年底前,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予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