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2000]1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