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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时 效 性】 津国税所[2000]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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