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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通告终止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解除其涉及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约束力,相关企业可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品批准文号。现将申请恢复批准文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理。申请企业须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其分类为其他项。

    二、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证明文件:

    1?薄兑┢飞?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2?敝兄垢闷分峙?准文号文件;

    3?敝罩垢闷分直;の募?;

    4?痹?该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5?痹?企业更名的须报送企业更名文件;

    6?惫?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出具的该品种没有其他企业续保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资料:

    7?笔〖兑┢芳喽焦芾砭侄愿靡┢飞?产企业生产本剂型的现场考核报告;

    8?备靡┢飞?产企业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的自检报告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9?备闷分种柿勘曜己褪褂盟得魇椋?

    10?蹦獠捎冒?装、标签设计样稿。

    三、申请恢复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按药品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要求的按照现行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发给该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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