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函[2000]1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条 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凡每户每年免征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每年减免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