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3]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且国家税务局要根据《通知》的要坟,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要坚决加以纠正。并切实采取各项措施,避免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发生。
二、各地要将经支出的审批、报销程序和手续以及报销凭证是否规范,列为今年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经费支出审批、报销制度。各市、县国税局要明确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经支出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健全报销手续,财会人员要加强对报销凭证的审核和,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有权拒绝报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