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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甬国税函[2004]3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本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对不符合《通知》规定退税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要予以纠正,补缴税款。

    二、加强集成电路产品退税政策执行后期的管理,防止企业利用政策骗取优惠等非正常行为发生。

    三、及时做好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核退税,并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

    (联系人:流转税处  方隽蔚  电话:8773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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