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甬国税函[2004]3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本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对不符合《通知》规定退税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要予以纠正,补缴税款。
二、加强集成电路产品退税政策执行后期的管理,防止企业利用政策骗取优惠等非正常行为发生。
三、及时做好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核退税,并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
(联系人:流转税处 方隽蔚 电话:8773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