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0]3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国税函[2000]6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