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