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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给常州市歌舞剧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时 效 性】 苏政发〔2012〕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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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文化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努力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部署要求,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摆到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广大文艺工作者扎实工作,创作了一大批少数民族文化题材的优秀作品。特别是常州市歌舞剧院编创的民族舞剧《格桑花?茉莉花》,在2012年举办的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中,获得最高奖“剧目金奖”。同时,还获得了“最佳编剧奖”、“最佳演员奖”、“最佳新人奖”、“导演奖”、“音乐奖”、“舞美奖”和“演员奖”,充分展示了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成果和地方文化软实力。为鼓励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给常州市歌舞剧院记集体二等功1次,并奖励人民币20万元。希望常州市歌舞剧院按照“出精品、创经典、展风貌、做贡献”的要求,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为促进江苏文化繁荣发展,推动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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