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7]1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
一、使用发票的各单位应设立发票库房。
二、发票库房的门窗要安装防护网和防盗安全门,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设施受损或用品失效时要及时更换,保证有效,确保库存发票安全。
三、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发票保管岗要认真登记发票保管台账。发票入库要验收,出库要登记,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清晰。
四、各类发票摆放整齐,每类发票按顺序堆放,并设立标志,便于存取和盘查。
五、出入库完毕后应及时清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年度终了后30日内,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清点。
六、库房内不得存入与发票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