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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政函[2003]1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国税局:

    你局冀国税发[2003]10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有关规定,批准全省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局要充分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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