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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收费项目的批复

【时 效 性】 赣财综【2012】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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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收费立项的函》(赣人社函[201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及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2011]56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同意设立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收费项目。

二、我省参保人员在初次领用社保卡时免收发卡费用,补(换)社保卡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应使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缴库时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45050“其他缴入国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必须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批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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