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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5]1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申报表填报工作量,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简化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1994年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以来,随着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逐步完善,各地作为月度(季度)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部分地区提出的要求和企业所得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表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新申报表”部分指标口径也根据情况作了相应调整。具体见附件填表说明。

    二、“新申报表”适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与原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保持一致,未作调整。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新申报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仍然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各地要加强对“新申报表”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及时将新申报表表式及实施时间告知纳税人。各地在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

    四、“新申报表”原则上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部分地区老申报表库存较多,短时期难以用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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