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时 效 性】 [1993]价费字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