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财税[2004]6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4]44号 2004年7月2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