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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时 效 性】 公告2012年第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1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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