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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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