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3]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企[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
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2002年1月19日 财企[2002]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审核上报的2001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和申请退税限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以简称《通知》).经审核,同意 2001年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 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1年继续实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详见附表,请你们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2001年继续实行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