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