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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现金税款结报缴销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征收现金税款、票证结报缴销的管理,防止积压、挪用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局《税收票证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结报缴销规定如下:

    一、在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征收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存入国库经收处,每月向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不少于 3 次。

    二、距国库经收处较远或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经批准,以征收分局的名义,在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财政性存款科目下开设税款暂存专户,征收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存入专户,每月向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不少于 2 次。

    三、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自收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天,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0 元)内存入开设的专户,每月向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不少于 1 次。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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