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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4]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第五条解释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74号        2004年4月26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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