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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6]1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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