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淮安、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