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办[200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正在研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地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中有好的做法或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筹备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