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6日
附件:财会[2012]20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