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告〔200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我局将对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追缴2005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征管法》、《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补缴车船使用税。
二、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补缴;
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补缴;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补缴。
三、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必须提供纳(免)税凭证供查验。
五、纳税人在补缴税款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
代征单位 | 地 址 | 征收范围 | 电 话 |
市公路局文锦渡公路规费征稽所 | 罗湖区沿河南路交管大楼 | 深圳市入境机动车辆 | 25105203 |
市公路局皇岗公路规费征稽所 | 福田区福田路皇岗公路大厦2楼 | 深圳市入境机动车辆 | 83380443 |
市公路局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 | 盐田区沙头角恩上路一巷17号 | 深圳市入境机动车辆 | 25550258 |
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 | 略 | 深圳市个人机动车辆 | 95533 |
略
深圳市个人机动车辆
95533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