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