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佛国税函[2006]1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贷款企业)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自办提供)。
(二)授权代理人代办免税的委托书(代办提供)。
(三)代理人书面申请报告(代办提供)。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银行或金融机构属于政府拥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已列名的无需提供)。
(五)相关贷款合同副本及中文译本。其中:属于间接贷款的应提供转贷的国外企业和贷款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副本及其中文译本、转贷的国外企业与我国借款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及其中文译本。
二、对该项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由区国税局终审,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