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