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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准予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税务行政许可的批复

【时 效 性】 黔地税函[2006]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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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黔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省局审查,决定准予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取得该项许可。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冠名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其发票用票行为。

    附件:黔地税许准字[2006]第5号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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