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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2]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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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曾致函省局《关于申请税务集中监管的函》(海南电信函〔2001〕55号),要求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监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公司及各市、县电信局的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由于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及所属市县电信局从2001年5月1日起已实行集中统一核算,所属市县电信局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的资格,因此,各市县电信局从今年起不再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统一由海南省电信公司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汇缴工作由海口市国税局负责。

    二、关于财产损失申报确认问题。

    各市县电信局发生的财产损失、购置的仪器仪表,应先由各市县电信局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确认,然后由海南省电信公司汇总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再由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确认。

    三、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海南省电信公司及各市县电信局企业所得税事项的检查由省国税局协调海口市国家税务局进行。

    四、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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