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函[2005]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郑州、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
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金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交通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