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政办字[2006]4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1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97〕48号)精神,1997年6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47号)。2004年4月9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文已与现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内政办发〔1997〕47号文件。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