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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5]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特别在已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的情况下,要告知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对纳税人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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