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发[200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有关政策精神,对嵌入式软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退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税,并将嵌入式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企业户数、成本核算(是否单独核算)、应退税额等)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