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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贸出口企业开具和使用《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操作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4]7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山、德宏、红河、文山、临沧、丽江、西双版纳、怒江等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进货分批出口业务的管理,现对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开具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必须在出口企业同一批货物一次购进分批出口,需要对进项发票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才能开具。

    二、《分割单》必须由出口企业在申报配单前到退税主管部门开具,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后方可使用。

    三、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分割单》时,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菜单"进货分批单申报录入"目录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并打印交主管退税部门审核。

    四、《分割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原票装订,第二联由出口企业留存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使用,第三联由退税国税机关留存备查。

    五、主管退税部门在审核《分割单》时,必须对照原票进行审核,无误后编注号码并进行登记,同时加盖审核人员"同意结转"印章。

    六、如《分割单》在第二次申报后仍未使用完,需再次开具分割单时,出口企业必须提供上次开具的《分割单》(第二联)到主管退税部门按上述程序再次开具《分割单》。

    七、对于按本通知规定开具的《分割单》,出口企业须在一个公历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完毕的须报主管退税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八、对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开具的《分割单》,出口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终清算前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完毕的,须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实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九、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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