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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20051120051231,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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