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个字[1993]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协调解决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冀工商(1993)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及其附件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缴纳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农村私营企业不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也不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