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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4]6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8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请依照执行。

2004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1022国税函[2004118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方式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问题的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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