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2004]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粮食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果品包括各种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果品。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