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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函[2002]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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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哈尔滨、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于我公司向权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国际[200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350万元。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序号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1中煤建安分公司10哈尔滨市南岗区2中煤道桥分公司110哈尔滨市南岗区3黑龙江地煤总公司25哈尔滨市南岗区4鹤煤建安(集团)205鹤岗市有限责任总公司合计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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