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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府函〔2014〕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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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再次报请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请示》(粤环报〔20148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文本及附表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
  二、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工程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方案》提出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三、省环境保护厅要根据省政府委托,抓紧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方案》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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