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11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