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2001]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可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办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