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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9]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我市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季(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使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此表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纳税人填报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工作结束后,纳税人应统一填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纳税人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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